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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正在以非暴力方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,公安民警可以口头制止。
口头制止可能导致违法犯罪行为人逃跑、毁灭证据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,公安民警可以根据本规程的有关规定,采取徒手制止措施。
口头制止包括以下内容:
1.命令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行为;
2.命令违法犯罪行为人按照要求接受检查;
3.告知违法犯罪行为人拒不服从公安民警命令的后果;
4.根据警情需要,要求在场无关人员躲避;
5.其他能够达到有效制止目的的口头命令。
口头制止用语应当明确、简洁、易懂,禁止使用侮辱性、歧视性语言。
违法犯罪行为人不听从公安民警口头制止的,公安民警可以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处理;违法犯罪行为人不听从公安民警口头制止,并实施暴力行为的,公安民警应当根据本规程的有关规定,采取相应处置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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